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攜大量保健品返港隨時犯法

轉載自蘋果日報



【本報訊】不少市民有服食維他命丸或葡萄糖胺等保健品習慣,更會趁旅遊時購入外國的新產品,但小心這類產品未在香港註冊,大量攜帶入境或在網上售賣隨時墮入法網。過去三年,有23宗涉及管有未註冊維他命或葡萄糖胺產品被定罪個案,判罰1,500至15,000元不等。

須領取許可證
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昨日書面回覆立法會提問表示,葡萄糖胺可以紓緩關節炎症狀,市面上以藥劑形式出售的葡萄糖胺產品,例如是片劑或膠囊等,按法例是符合藥劑製品定義,產品必須先申請註冊,獲批准後才可以在本港合法售賣。除本港將葡萄糖胺列作藥劑製品外,澳洲、加拿大、意大利、愛爾蘭、英國等國家,也有類似法規監管。
法例又規定入口相關產品必須獲得許可證,但若屬自用,旅客可自行攜帶合理數量入口,並獲豁免領取許可證。高永文表示,衞生署轄下藥物辦公室網站(http://www.drugoffice.gov.hk)載有相關資訊,當局會加強教育及宣傳,包括向出入境旅客提供教育單張等。至於在奶粉加入葡萄糖胺成份,衞生署表示,奶粉不屬藥劑產品,故不受相關法例監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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